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指定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共7项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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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适用行业:
《通知》还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以及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武汉市企业研发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操作
网址: http://www.hbwhrd.org/ (注:使用360极速浏览器)
财税〔2015〕119号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要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该系统提供分项目研发费辅助账自动生成功能,并与各类财务软件实现“全面兼容”,研发企业只要按照系统流程,进行会计科目初始化对应,并将从企业财务软件中导出的序时账导入到该系统中,系统即可通过计算机自动计算并生成研发费用辅助账,帮助企业轻松实现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建立和相关表格的自动生成。